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
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、核定征收率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为了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、核定征收率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一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
地区 | 房地产项目类型 | 预征率 | |
全省 | 保障性住房 | 0% | |
普通住宅 | 1% | ||
非普通住宅 | 1% | ||
西宁市( 不含湟中县、大通县、湟源县)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| 其他商品房 | 商铺 | 4% |
其他 | 3% | ||
海东市、海西州、海南州、海北州、黄南州及湟中县、大通县、湟源县 | 其他商品房 | 2% | |
玉树州、果洛州 | 其他商品房 | 1.50% |
二、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
(一)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
(二)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
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,对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评估报告,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的,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,计算方式为计税价格乘以核定征收率。具体核定征收率如下:
纳税人类型 | 房地产项目类型 | 核定征收率 |
非个人纳税人 | 普通住宅 | 5% |
非普通住宅 | 6% | |
其他商品房 | 8% | |
个人纳税人 | 其他商品房 | 6% |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